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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學年度第1學期-學分抵免作業

 

辦辦理時間:113826(星期一) 113920(星期五) 17:00,逾期不受理

抵免期間如有任何問題,請與教務處註冊組或各系聯絡。

註冊組:(03)6102219、 (03)6102218、(03)6102213、(03)6102220。

辦理方式:【紙本審核】

申請作業流程

(1)填寫申請表(專業科目  共同科目)

(2)檢附原就讀學校歷年成績單正本相關證照(明)文件,如有必要時,須接受甄試或提供課程大綱以利審核。

(3)依據入學年度之畢業學分結構表,填寫抵免科目。(課程異動者,請依照抵免對照表填寫,抵免對照表查詢路徑:校首頁→在校生→校務系統(登錄帳號密碼)→系統入口網→抵免對照表)

(4)送審核單位初核完成後,請於9月20日(星期五)17:00前送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逾期不受理。

抵 免 科 目

審查單位

專業科目

各系(所)

通識科目及共同課程之中文

通識教育中心

共同課程外國語文科目(英文、第二外語、外國語言)

語文中心

全民國防教育

軍訓室

體育

體育室

共同課程資訊類科目

資訊管理系


     【學分抵免申請】注意事項

  1. 申請抵免前,請先參閱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 )」及相關注意事項。若系所有更嚴格之規定,依照系所規定辦理。
  2. 抵免學分之申請以一次為原則,學生應於入學、復學、轉學或轉系後,應依學校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詳見本校行事曆),逾期不受理。需依抵免結果於規定選課期間內辦理選課。
  3. 抵免後,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低於學則規定下限。
  4. 五年制專科學校畢(結)業之學生,其專科一年級至三年級修習之科目或類同高中高職課程者不得辦理抵免。若其因五專前三年修習成績不及格,於四、五年級重修之科目學分亦不得申請抵免。
  5. 入學本校前修習及格之專業科目,至入學時已超過十年者,不得抵免。
  6. 持推廣教育學分證明抵免學分者,如已作為本校新生入學考試資格之用,入學後,不得再予抵免學分;抵免學分後,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且修業不得少於一年。
  7. 提高編級者,應於入學第一個學期,持抵免學分申請表、提高編級申請表及歷年成績單或有效證明文件正本一份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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