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實施要點 - 元培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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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實施要點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產業學院計畫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建立機制,針對業界具體之人力需求,對焦政府創新產業或人才短缺產業,以就業銜接為導向,契合辦理相應之產業學程或建立產學連貫式共同培育方案,培育具有實作力及就業力之優質專業人才為業界所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技專校院。

三、補助期間:依本部核定之期程辦理。

四、辦理方式:

(一)產業學程:申請學校應與合作之企業或公民營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共同規劃契合產業人力需求之產業學程,並採取下列合作模式之ㄧ辦理:1.單一系科與單一合作機構之合作。

2.單一系科與多家合作機構之合作。

3.多系科與單一合作機構之合作。

4.多系科與多家合作機構之合作。

(二)產學連貫式共同培育方案:申請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建置系科或學院產學連

貫式共同培育方案(以下簡稱連貫式培育方案),並採取下列合作模式一辦理:

1.單一系科與合作機構之合作。

2.單一學院與合作機構之合作。

五、申請條件及程序:

(一)申請條件:

1.產業學程及連貫式培育方案申請之對焦產業,應以政府創新產業或人才

短缺產業(不包括觀光、餐旅相關領域)為原則。

2.合作機構應能提供符合計畫所需之實習名額及未來職缺人數、具備良好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如員工升遷或其他獎勵制度等),並符合學生畢業後之就業需求。

3.辦理產業學程:應採學分學程方式辦理(二年期或一年期),申請補助

之學程人數應在十五人以上。

4.辦理連貫式培育方案:由單一系科或學院提出與合作機構參與整體課程調整,共同擬訂之實務培育計畫申請(一年期,聚焦學生在學最後一年)。申請補助之系科或學院,應提出適用於全系科或全學院該年級學生之連貫式培育方案。

5.經依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列為之專案輔導學校,不予受理。

(二)申請程序:

  1. 學校應依本部公告之期程及格式,提出請計畫書一式二份。

  1. 申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以送(寄)達本部指定地點之時間為準,逾期送

(寄)達、資料不全者,均不予受理。

六、申請計畫書內容:

(一)產業學程(以下簡稱學程):

1. 專責單位及管考機制:

  1. 推動學程計畫之專責單位人力配置及運作機制。

  1. 定期就學程辦理輔導訪視、推動成效、經費支用進行管考規劃。

2. 合作機構之擇定及從業能力需求分析:

  1. 合作機構之篩選評估機制(包括評估項目及過去合作成效)。

  1. 合作機構需求職務所對應之從業能力及專業證照。

  1. 學程學生結業後工作地點、發展願景及薪資水準等分析(包括學程結業學生薪資與一般畢業生同領域薪資比較)。

  1. 學程學生甄選機制: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共同訂定甄選機制(包括召開相關說明會之規劃、甄選期程及甄選條件),以共同甄選適合學程之學生。

  1. 學程課程及師資規劃:

  1. 學校整體課程架構之調整規劃:為利學程之辦理,學校應盤點整體課程,適切安排各項基礎課程及通識課程之修業年級,以利學生參與學程之專業訓練課程,並完成高等教育所需之各類課程修習。

  1. 開設專業課程: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共同規劃並開設學程專業課程,二年期或一年期學程應分別與合作機構共同規劃二十學分(須包括至少二門新增課程)或十學分(須包括至少一門新增課程)以上之專業課程,課程規劃應有至少二個月之校外相關實習。

  1. 業界專家協同教學規劃:學程所開實務或實作性課程,應有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且合作機構之業界專家應占學程業界專家總數之百分之六十以上。

  1. 學程結業基準: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就學生修習學程各課程成效,訂定

明確檢核基準及修畢學程學生之結業基準,且應與合作機構共同檢核學生學習成效(檢核與結業基準應與非學程學生之基準有所區隔)。

  1. 就業銜接輔導機制:

  1. 設置專責人員,提供學生結業所需專業技能之輔導及學程參與相關問題之諮詢,以利學程學生順利就業銜接。

  1. 針對休退學、適應不良、與生涯規劃不符之學生輔導,與實習學生輔導及訪視機制。

  1. 計畫預期成效:學校就學程之推動,應訂定明確成效評估指標(如學程結業人數、學生結業後合作機構留用成效、學生結業後整體就業成效)及達成成效之相關機制或策略,並納入專責單位管考機制檢核。

  1. 學校應與合作機構洽定合作意向書或備忘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合作機構配合辦理事項,及敘明簽訂相關產學合作契約之期程:

  1. 共同訂定學程學生甄選機制及甄選學程學生。

  1. 共同規劃專業課程、編製教材及訂定結業標準。

  1. 提供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1. 提供符合學程學生所需實習機會,並依實習性質等提供實習津貼、獎

助學金或工資。

(5)擇優聘用學程結業學生,並給予正式員工(非試用期)之工作待遇,

且其待遇應不低於同領域同職務畢業生之平均起薪。

  1. 詳列經費需求。

(二)連貫式培育方案:

1.學校依系科或學院人才培育定位,對焦產業所需關鍵核心能力及人才需

求,與相對應產業領域內之二個以上合作機構,正式簽約作為系科或學院之合作機構,並建立一年期之連貫式培育制度(包括前置作業及與產業洽談規劃,執行期程以十五個月為限)。

2.系科或學院應與合作機構針對下列事項合作:

(1)由合作機構提出產業所需關鍵核心能力與人才需求。

(2)合作機構應參與系科或學院之課程調整,並與學校共同擬訂與計畫

期程相符之實務培育計畫(培育課程應納入學生畢業修習學分計算)。(3)合作機構應提供實務培育計畫所需授課業界專家,與系科或學院師

資協同教學、深度指導專題,於實作課程採師徒制教學。

(4)合作機構應提供實作場域作為技術培育教室,或捐贈符合產業實境

實作設備或材料,以充實系科或學院設備資源。

(5)合作機構應依系科或學院人才培育需求之規劃安排實習或實作,實

習或實作課程應依所排定之單元逐一檢核學生實務學習成效。

(6)合作機構應與學校訂定學生結訓基準,並由學校與合作機構共同核發結訓證明。結訓基準應包括學生關鍵核心能力及技術實作能力之表現。

3.系科或學院應於與合作機構完成訂定實務培育計畫後,召開說明會向適用學生進行說明,使學生清楚了解產業整體就業環境與所需人才應具備能力、產學共同培育具體作法及結訓基準。

4.詳列經費需求。

七、補助額度及範圍:

(一)經費編列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項經

費支用規定辦理,各校應編列占補助款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款。

(二)經費編列及注意事項如下:

1.應支用於業務費,並以支應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包括業界專家協同教學鐘點費、教材編纂、教具製作等)為原則;各項經費應敘明編列用途及對應成果(如教材、學生實務專題製作等),編列實作材料費及教學設施租賃費應敘明明細;有人事費或設備費經費需求者,由學校以自籌款支應為原則。

2.編列校內教師鐘點費者,應支用於學校為計畫額外加開課程,且為教師授課時數外,超過其基本授課時數之鐘點費。

(三)依計畫審查結果予以補助,產業學程一年期學程至多核定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年期學程至多核定新臺幣七十萬元,採一次性核定及撥付;一百零五年

核定計畫第二年起經費至多核定新臺幣三十萬元。連貫式培育方案以系科

辦理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以學院辦理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八、計畫審核程序:

(一)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依學校所提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必要

時,得邀請學校進行簡報。

(二)各校歷年計畫執行成果,納入計畫審查。

(三)計畫經本部審查通過者,應依審查意見,於計畫修改期限內完成計畫書修

正;未依期限完成修正或未依審查意見修正完成者,不予核定。

(四)計畫經核定後,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其有調整或變動之必要者,應敘明

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並納入後續申辦審查之參考依據。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方式: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成效考核(適用於一百零八年以後核定之計畫):

(一)獲補助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並依核定計畫辦理。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規定者或未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者,本部除得廢止原核定補助之處分,追繳補助之經費外,並列入後續相關獎補助額度之參考依據。

(二)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計畫管考期程,填報各計畫辦理進度。

(三)獲補助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部提交計畫執行報告;產業學

程結業人數未達十五人者,應按比率繳回補助款。

(四)成效檢核項目:

1.產業學程:學程結業學生畢業後半年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九十、經合作機

構留用比率應達百分之三十(扣除升學及服兵役者)。

2.連貫式培育方案:系科或學院學生通過結訓比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五)前款成效檢核結果將作為辦理學校後續學年度申請本要點推動經費補助之

重要參考依據。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計畫補助之經費項目,不得再向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申請獎補助款;其有重複獎補助情形,本部得廢止原核定補助之處分,並追繳其重複部分之經費。

(二)獲獎勵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之各項成果觀摩活動或研討會,以交流分

享其經驗。

(三)計畫獲核定後,經費變更請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辦理變更。

十二、一百零七年以前核定之計畫,其經費核撥及成效考核,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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